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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来源:深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委将开展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17年度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碳排放权交易管控单位(以下简称“管控单位”)的碳排放报告及其委托的碳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的检查。
  二、主要内容
  (一)检查机构
  我委将委托专门机构作为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的实施机构,承担两项检查的具体工作。
  (二)检查依据
  检查机构应严格依据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及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
  1.抽样检查对象。我委将随机抽取不少于管控单位总数量百分之十的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列入2017年度抽样检查范围。
  2.重点检查对象。我委将选取不少于管控单位总数量百分之十的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列入2017年度重点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对象所涉及的管控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年度温室气体总排放量与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波动幅度大于20%;
  (2)当年度实际碳强度值与上一年度实际碳强度值的波动幅度大于50%;
  (3)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富余量或短缺量大于5万吨;
  (4)其他有必要进行检查的情况。
  (四)检查内容
  检查机构应对列入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范围的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的规范性,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
  (五)评价定级
  检查机构应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核查报告质量评价表》(详见附件)对列入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范围的核查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打分,按照各核查报告的总得分评定等级,核查报告质量评价等级分为“优秀”(100-90分,含90分)、“合格”(89-70分,含70分)及“不合格”(69分及以下)三个档次。
  三、工作要求
  (一)检查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查工作:
  1.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真实诚信的工作原则;
  2.应委派具有温室气体核查能力和经验的检查组长和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应与受检查项目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3.建立和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密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在从事检查活动中对检查数据和受检查利益相关方信息的严格保密;
  4.实施检查过程中,针对检查初步结论与原核查报告内容存在差异的情况,应及时与有关碳核查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以实际情况为基础、技术文件为依托出具检查最终结论;
  5.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检查过程,对提交的所有成果文件的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 相关碳核查机构和管控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碳排放核查报告质量评价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