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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16 来源:深圳市循环经济信息化平台 作者:坪山新区

坪山新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5-0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确保我区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77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改〔2011〕140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深管〔2012〕50号),结合我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的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节能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主营服务以提供用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与公共机构以契约约定节能目标,从公共机构的节能效益中获取投入回报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机构主要包括:

  (一)新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二)新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

  (三)新区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其他公共机构。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发展和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新区节能减排办负责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二)新区节能减排办负责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立项、合同备案。委托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的节能量进行审核,出具节能量审查报告,签发节能确认书。

  (三)新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标采购,并产生中标节能服务企业。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间,财政部门按照项目业主单位改造前的实际能耗费用核定合同期间的年度水电费支出预算,并以此作为基准数据对项目业主单位能源节能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期满后,新区财政部门参考改造节约资金额度,适度增加下一年度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期满移交后,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第五条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

  (二)向新区节能减排办申请下达项目计划立项。

  (三)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备案。

  (四)根据项目节能改造情况,建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诚信企业数据库,对改造后节能效果不好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向发展和财政局反馈相关情况,发展和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限制上述企业参与我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招投标。

  第六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并及时上报新区后勤服务中心。

  (二)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整体节能改造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能耗基本情况及节能改造的范围、效果等。并将项目申请书向机关后勤中心申报。

  (三)向新区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并根据采购计划,向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四)与中标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实施改造。签订合同后,应将项目(含合同)报新区发财局和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五)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积极协调物业管理公司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关系,为项目实施提供便利。

  (六)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内的设备和系统的节能检查工作。

  (七)项目改造完成后,组织验收,核查工程质量、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出具验收报告,将报告报送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节能减排办备案,并委托审计局进行审计。

  (八)验收合格后,合同期内,根据节能量审查报告及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效益。

  第七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

  (二)根据公共机构需要,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备案、验收等服务。

  第八条  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按照职责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项目业主单位制定节能改造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能耗基本情况及节能改造的范围、效果等。并将项目申请书向机关后勤中心申报。

  第十条  项目审核。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对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向新区节能减排办申请计划立项。新区节能减排办审核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立项通知,报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并根据采购计划,向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包括现场勘查,并产生中标节能服务企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若能满足项目要求的报名节能服务企业超过6家的,将抽签选取其中6家企业参与项目评审,经评审产生1家中标企业;少于6家(含6家)、但大于3家(含3家)的,仍按正常程序进行评审,产生1家中标企业;少于3家时,应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原则上,项目评审方式以综合评分法选取最优节能改造方案,最优方案的制定单位即为节能改造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符合节能条例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与备案。节能服务公司中标后,与公共机构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发展和财政局备案。合同中应包含节能目标、采用的工艺技术、投资额度及施工工期、投资回收期、设备寿命周期等指标,以及节能改造后的日常节能管理内容,并明确规定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对超出或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节能量的情况,要加以奖惩约束。节能改造后不得降低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设备的使用效果,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项目完成后,节能效果必须可监测、可核查,实现分项分户计量。对节能服务公司未尽义务的情况,要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期限应考虑国家对相关设备的折旧期,以及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额、投资回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五条  施工。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计划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购置节能设备,实施改造工程,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聘请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验收及审计。项目改造完成后,公共机构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验收,核查工程质量、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出具验收报告,将报告报送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节能减排办备案。

  第十七条  节能量审核。新区节能减排办在收到公共机构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报告后,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的节能量进行审核,并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验收合格后,合同期内,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节能量审查报告及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效益。

  第十九条 能耗基准确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能耗基准:

  (一)对具备可分项计量的项目,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三年的年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二)对于不具备分项计量的项目,能耗基准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项目物业管理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机构和电力部门共同核准能耗基数。

  (三)核定能耗基数,应充分考虑峰谷平电价标准及项目年度用能自然增(减)量。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期内设备运行的维护与管理。

  (一)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等有关工作;

  (二)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和评价,确定节能量;对于达不到项目合同约定的节能目标时,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公共机构适当调整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并由公共机构报新区节能减排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移交后运营维护。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将节能系统无偿移交给公共机构,并免费负责对公共机构人员进行节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培训。项目业主单位可视实际需要,与该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或其它公司签订有偿维护协议,确保节能设备得到正常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继续发挥节能效益。

  第二十二条  原始能耗核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间,财政部门按照项目业主单位改造前的实际能耗费用核定合同期间的年度水电费支出预算,并以此作为基准数据对项目业主单位能源节能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收益分配。根据合同及节能量审核报告,归项目业主单位所有的节能年收益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全部由项目业主单位留存;超过10万元以上的,多出部分按50%上缴财政。留存的节能收益最多不超过50万元,由项目业主单位支配,原则上用于项目后续养护等节能经费支出及本行业事业发展所需设备、设施完善,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车辆购置、公务接待等项支出。合署办公的,由各单位按照建筑面积大小分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出现以下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由公共机构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该节能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本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服务,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一)投标材料弄虚作假;

  (二)与第三方机构串通,虚报工程投资金额、出具虚假报告;

  (三)出现较严重的管理、信誉、质量和安全等问题;

  (四)公共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过程中,有过错或过失的,依照市、区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发生的设备增加、减少等资产账务,公共机构必须进行财产备案。

  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须将可以继续使用的节能服务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进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新区节能减排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信息索取号: G00000-02-2015-026786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