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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场所噪音扰民 今后或由城管监管

发布时间:2016-08-18 来源: 作者:
  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市法制办对深圳行政审批事项职权依据的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拟专项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17项法规以及《深圳市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等7项规章。并于昨日公布拟修改法规和规章,时间截至9月10日,反馈信息的邮箱为yangl@fzb.sz.gov.cn。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拟明确城管部门对公共场所类社会生活噪声承担监管职责。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管部门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高音喇叭噪声扰民问题,目前的执法中难以对“高音”、“大功率”做出判断和界定,拟修改认定标准,通过“严重影响周围环境、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来明确执法标准。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拟明确原市城管局管理固定受纳场、核发建筑废弃物临时受纳场地职责划入市住建局,下设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公室承担“负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准运管理”等职能。